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24浏览:373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质效,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以服务审判工作为宗旨,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对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专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信息平台专业机构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专业机构进入信息平台的审核
第五条 自愿进入信息平台的专业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向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资质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证明;
(六)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上述第(二)、(三)项材料由专业机构在通过线下初核后及时上传至信息平台。
拥有两年以上资质的专业机构较多的专业类别,专业机构取得资质不满两年的,不予进入信息平台。
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存在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鉴定资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的,其所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机构不予进入信息平台。
第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专业机构初核工作,根据法院工作需要对专业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将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专业机构,其余材料留存。
中级人民法院对通过线下审核及信息平台初核的专业机构,在信息平台提交终核申请。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核的专业机构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人民法院对不予审核进入信息平台的专业机构,要说明理由。
第三章 专业机构的确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的,可以从信息平台专业机构中选择。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选择专业机构应当公开进行。
以随机方式选择确定专业机构的,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
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同一专业机构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该申请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愿,所选机构是否有相应资质等进行审查。
选择确定专业机构应有2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并制作笔录存档。
第九条 刑事案件委托专业机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行政案件委托专业机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确定随机选择的范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以随机方式确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选择确定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委托鉴定事项在信息平台专业类别之外的,民事、行政案件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确定随机选择范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刑事案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专业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委托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股东系委托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
(二)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股东或专业人员系法院退休或离职不满两年的,且其退休或离职的法院与委托法院在同一省辖市。
第四章 专业机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接到人民法院委托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在接受委托后5日内函告人民法院以下情况:
(一)负责本案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两名或两名以上);
(二)鉴定工作方案;
(三)收费依据、标准等情况。
专业机构不能接受委托的,应于5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将鉴定材料退还。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自接收完备鉴定材料之日起,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提交鉴定书。
因鉴定疑难复杂确需延期的,应提前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日,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出具鉴定书,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本次委托,受托专业机构在收到终止委托通知后,应于5日内将委托书、接收的全部鉴定材料退回委托法院,并退还鉴定费用。
第五章 专业机构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建立专业机构信息平台动态管理制度:
(一)执业承诺制度。专业机构在受理委托鉴定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签署鉴定承诺书,确保客观、公正、科学、及时地完成鉴定。
(二)信息报备制度。专业机构及时在信息平台更新机构、人员、联系方式等变更信息,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本机构处罚情况。
(三)鉴定工作评价制度。专业机构办结每起受托的鉴定案件后,委托法院的相应审判部门应当对专业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辖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价情况进行汇总,每年度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通报,并在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过程中,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存在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采取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等措施。
暂停委托和停止委托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专业机构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的,应书面报其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六条 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暂停委托一年至二年,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接受委托后无故退回的;
(二)鉴定工作拖沓,进展缓慢,影响审判工作进行的;
(三)违规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的;
(四)擅自将受委托事项转托给其他机构办理或交非本机构人员办理的;
(五)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
(六)未经委托法院同意,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私自接受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
(七)出具的鉴定书不规范的;
(八)不执行信息报备制度的;
(九)其他应当暂停委托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委托: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二)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行业资质被撤销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移送鉴定材料被污染、损毁、丢失,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接受委托后无故退回,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的;
(六)鉴定超期,情节严重,给人民法院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鉴定工作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撤销的;
(九)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十)接受吃请、充当掮客、收受财物等行为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暂停委托,整改期满经法院审核恢复委托后,两年内再次出现应当暂停委托情形的;
(十二)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工作中对专业机构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的,应及时通知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对人民法院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专业机构书面意见,或认为专业机构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及时将专业机构名称、违反本办法的具体情形、处理意见等诚信信息纳入信息平台,提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信息平台实施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并在信息平台公示。
委托法院的相应审判部门认为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将具体意见书面反馈本院司法技术部门。
第十九条 暂停委托的专业机构,暂停期满后,申请恢复委托应当向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整改报告。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逐级审查通过后,在信息平台提交初核申请。
第二十条 停止委托的专业机构,或其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注册的专业机构,自停止委托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入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机动车鉴定评估、保险公估、矿业权评估、价格鉴证、会计审计、电子数据、知识产权、产品质量鉴定、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测量测绘、森林资源调查、假肢矫形、文物鉴定等专业类别。
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包括从事上述专业类别鉴定活动的专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